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洲宇木業有限公司、李汪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730號 債 權 人 洲宇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志元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志元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馬日良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亦未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上開明細表所載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簽收證明書(出貨單應經債務人簽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復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1,392元如何計算而得?亦未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