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陶俊華
- 當事人宏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985號 債 權 人 宏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俊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捷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債權人聲請狀所附「銷貨&收款明細」即附件1 至12所載每筆銷售之塑膠膠粒,隨貨檢附出廠檢驗報告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與上開「銷貨&收款明細」所載內容及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安捷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與上開「銷貨&收款明細」即附件1至12及發票所載內容相符之貨 物簽收單,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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