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985號
- 債權人
- 宏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俊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捷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債權人聲請狀所附「銷貨&收款明細」即附件1至12所載每筆銷售之塑膠膠粒,隨貨檢附出廠檢驗報告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與上開「銷貨&收款明細」所載內容及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安捷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與上開「銷貨&收款明細」即附件1至12及發票所載內容相符之貨物簽收單,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