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056號
- 債權人
- 萬能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川綠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百川綠晶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98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