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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4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宜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楚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兩造簽章完整之契約(影本即可)。

二、相對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075,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保全費用之原因為何?是否債務人對債權人保全服務契約之履約情形,有瑕疵或品質不符約定之抗辯?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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