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497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王美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黎傳盛即萬大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萬大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林黎傳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萬大工程行為獨資組織種類,請更正為正確聲明:債務人林黎傳盛即萬大工程行應給付…。
三、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27,046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五、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放款借據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