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507號
- 債權人
- 合雄MAX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臺灣國際警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灣國際警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完整」物業合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兩造依系爭物業合約書第16條第1項約定,提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終止合約,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兩造間原終止系爭物業合約書之催告函及簽收之回執或協議書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