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507號
- 債權人
- 合雄MAX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臺灣國際警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臺灣國際警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經兩造簽章之「完整」物業合約書、兩造依系爭物業合約書第16條第1項約定,提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終止合約,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之相關證明文件,復未提出兩造間原終止系爭物業合約書之催告函及簽收之回執或協議書、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