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振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英通運有限公司、彭俊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彭俊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附件一、二、三、四。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