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盧語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602號 債 權 人 盧語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崑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李崑賢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他足資認定得向李崑賢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亦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 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同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債權人僅敘明兩造係口頭約定111年1月4日為清償期,債權人已於110年12月間在桃園市Yamaha正龍機車行將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現金全數交付予債 務人,雙方最後合意之清償期為111年2月25日後,債務人尚欠債權人460,000元等語;然債權人仍未提出足資認定得向 李崑賢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亦未提出催告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又債權人既未提出足資認定得向李崑賢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兩造約定清償期之文件,其利息起算日111年2月26日即無所憑據。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