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8號
- 債權人
- 文山汽車行
兼法定代理 高思駿
人 4號
上二債權人
非訟代理人 范光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健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兩造簽署之靠行契約書或類此書面影本。
二、經查文山汽車行係合夥組織,高思駿係文山汽車行之負責人,故請敘明高思駿亦為債權人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其依據之釋明文件;本件債權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