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文山汽車行

兼法定代理 高思駿

人 4號

上二債權人

非訟代理人 范光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健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文山汽車行係合夥組織,高思駿係文山汽車行之負責人,債權人未敘明高思駿亦為本件債權人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亦未提出經兩造簽署之靠行契約書或類此書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