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湘鄉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4853號 債 權 人 湘鄉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湖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預借薪資亦或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預借薪資時 ,所簽章之借款憑條或類此書面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預借薪資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並由其簽收證明。 3、具狀說明債務人何時離職及離職前始終未清償上開 預借薪資。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 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 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 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 2、具狀表明為票款請求。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