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振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260號 債 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2,6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