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創智成功科技有限公司、林振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307號 債 權 人 台灣創智成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本件請求其中貨款新台幣(下同)18,661,249元部分之下列事項:㈠經兩造簽章之貨品買賣契約書或類此書面。㈡釋明請求貨款金額18,661,249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之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及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㈢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㈣已屆兩造約定給付貨款日期?亦未敘明本件請求其中9,388,205元部分究係請求給付票款 或借款?㈠若係請求給付票款,應提出影印清晰之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及載明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退票日、總金額之計算明細表。㈡若係請求給付借款,應提出:①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如借據及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等)。②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公司給付符合請求總金額28,049,454元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貨款金額及借款或票款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公司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然債權人提出其中請求貨款金額18,661,249元之銷貨紀錄附表所載請款發票明細與提出之發票不符。又債權人雖提出債務人公司簽發之支票共9張,並敘明系爭支票9張即為其中請求借款金額9,388,205元之依據,且系爭支票9張與債務人之前簽發之支票全數跳票,無一支票可供兌領,然債權人未提出系爭支票9張之退 票理由單,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其中請求借款金額9,388,205元之釋明文件,復未提出債務人公司收受催告函(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總金額28,049,454元)後之覆函。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