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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7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翌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防大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國防大學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754,085元如何計算而得?是否含稅?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給付金額、未給付金額、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如請款單、發票等。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上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之貨物業經其驗收合格無瑕疵、符合約定品質之書面證明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如寄發存證信函同時檢附前項「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為附件,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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