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翌權企業有限公司、張良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793號 債 權 人 翌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防大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國防大學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754,085元如何計算而得? 是否含稅?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給付金額、未給付金額、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如請款單、發票等。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上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之貨物業經其驗收合格無瑕疵、符合約定品質之書面證明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如寄發存證信函同時檢附前項「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為附件,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