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翌權企業有限公司、張良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793號 債 權 人 翌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國防大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國防大學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記事勿省略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754,085元如何計算而得?是 否含稅?並應提出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給付金額、未給付金額、總金額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如請款單、發票等,復未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上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之貨物業經其驗收合格無瑕疵暨符合約定品質之書面證明、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國防大學之最新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催告函經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