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797號
- 債權人
- 順強工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修正
非訟代理人 陳雅筑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779,1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五組模具之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各組模具之訂購單號、約定總金額、約定各期進度及已收金額、已行進度及未收金額等】。
三、債務人誼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章確認:1、虹膜前框軟墊2、虹膜下蓋3、虹膜上蓋等三組模具確認書。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