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順強工業社、林修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5797號 債 權 人 順強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修正 非訟代理人 陳雅筑律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7月5日出境國外, 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 ,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