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328號
- 債權人
-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阮丞宥、阮古瑩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係分期付款買賣未付款,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經兩造簽章之完整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3、000048號催告函之「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㈡如係請求票款:
1、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債務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阮丞宥、阮古瑩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