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735號
- 債權人
- 鄭文欉
張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鼎成已死亡,故請提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鐵機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龍鐵機械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龍鐵機械公司之證明文件影本(併請寄至龍鐵機械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龍鐵機械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併請寄至龍鐵機械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