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736號
- 債權人
- 日帝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凱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進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金進輪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進輪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人於聲請狀提出之估價單經債務人金進輪公司確認用印(公司大、小章)之文件。
三、請提出與上開估價單所載明細、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四、請具狀敘明系爭工程車施工組裝、改裝成灑水車是否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若是,請提出其完整證明文件影本;若否,亦應具狀敘明其原因。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金進輪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