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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8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翁世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淑敏、王匡晨、王煌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8,598,84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三、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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