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新村商行、姜秉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845號 債 權 人 新村商行 法定代理人 姜秉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定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