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850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淑敏、王煌桂、王匡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9,854,000元、379,146元、315,233元、2,866,661元、4,873,322元、3,080,000元各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三、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契約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