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85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淑敏、王煌桂、王匡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9,854,000元、379,146元、315,233元、2,866,661元、4,873,322元、3,080,000元各如何計算而得?並應提出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復未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契約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應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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