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902號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居易環境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居易環境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8,526元如何計算而來(違約金不得再請求利息)?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提供影像監視系統租賃服務期間起迄、每月應繳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