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902號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居易環境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居易環境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8,526元如何計算而來(違約金不得再請求利息)?並應提出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提供影像監視系統租賃服務期間起迄、每月應繳金額、總金額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復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