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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9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金柱

債 權 人
華迅旗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周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羿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羿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完整之刑事判決書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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