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6994號
- 債 權 人
- 華迅旗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周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羿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羿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完整之刑事判決書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