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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羅文琴

  • 原告
    宏進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065號 債 權 人 宏進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之法定代理人陳鼎成已死亡,故請提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鐵機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龍鐵機械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貨款? 三、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並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影本,及提出支票請求金額之附表,附表應載明票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到期日、退票日、總金額。 四、若係請求給付貨款,請提出: ㈠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732,125元如何計算而來? 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及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㈡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 ㈢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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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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