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0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7078號
- 債權人
- 盛楊通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玉郎
- 債務人
- 鄭科強
蔡俐佳
吳依容
蔡政育
林婷妤
呂偉哲
廖韋杰
吳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鄭科強、蔡俐佳、吳依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鄭科強、林婷妤、呂偉哲、廖韋杰、吳承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肆拾萬零壹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鄭科強、蔡政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拾捌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