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128號
- 債權人
- 帥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報新任法定代理人(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並提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763,588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2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