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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2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勁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融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融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本。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重新提出「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與系爭工程金額相符之發票及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影本。

七、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是否為系爭工程之驗收完成款即尾款?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系爭工程施工及完工應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施工許可證及雜項執照?若是,請提出完整之許可證及執照影本。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請詳述之。

八、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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