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勁睿有限公司、陳淑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230號 債 權 人 勁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融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陳融瑩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及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亦未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及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釋明文件及與系爭工程金額相符之發票及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復未敘明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是否為系爭工程之驗收完成款即尾款?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系爭工程施工及完工應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施工許可證及雜項執照?若是,應提出完整之許可證及執照。㈢詳述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 12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份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及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亦未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及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釋明文件及與系爭工程金額相符之發票及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其釋明顯未完足,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