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游志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369號 債 權 人 游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琪國際有限公司、蔡永濱、翔智工程行、劉智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率18%之依據,如無依據,請改為請求法定 週年利率6%。 二、表明各只支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票號0000000之支票 之退票日為112年6月12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112年6月12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