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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3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游志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琪國際有限公司、蔡永濱、翔智工程行、劉智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率18%之依據,如無依據,請改為請求法定週年利率6%。

二、表明各只支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票號0000000之支票之退票日為112年6月12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112年6月12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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