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游志銘、永琪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7369號 債 權 人 游志銘 債 務 人 永琪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永濱 債 務 人 劉智翔即翔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