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471號
- 債權人
- 光明無限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孫聞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惠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惠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53,031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列明各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等),同時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地址: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桃園市○○區○○○街00號11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六、000117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七、社區住戶規約。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