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567號
- 債權人
- 聚盛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1項第4款「一方有…暫停營業…」情事所為解除或終止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
三、具狀敘明債權人兩只支票依債務人公司是否曾依約定進度交付報價單所示系爭研磨機器人之任何相關設備或資料?
四、債務人是否曾交付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若有,請提出其影本。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釋明兩只支票是否均已經債務人公司兌領?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