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7926號
- 債權人
- 麥迪森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長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淑容即富國藥師藥局、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富國藥師藥局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周淑容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貨款?
五、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系爭支票共二張之退票理由單,並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
六、若係請求給付貨款,請提出:
㈠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5,430元如何計算而來?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㈡與請求金額或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㈢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
㈣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