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090號
- 債權人
- 王祥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之原法定代理人陳鼎成已死亡,請提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龍鐵機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龍鐵機械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送達之住居所。
三、請提出陳鼎成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