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19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驚嘆號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丁恊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1,242,372元?或為1,242,272元?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