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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2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友騰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秀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永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2,100,000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匯款單及支票為證,惟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除須有借款金額之「交付」,尚須兩造間有借款之合意,始能成立。況匯款之原因多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是借款之「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交付贈與金額、承攬報酬,皆無法排除,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兩造借款合意之證據,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支票等,即遽認係借款】。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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