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331號
- 債 權 人
- 翔笙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新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丰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源丰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46,5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承租高空作業之期間、租金計算方式、租金金額、總金額、未付金額等】。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