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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 原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361號 債 權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瓊玲、陳鼎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如係請求貨款: ㈠經查,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請陳報新任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226,407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 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 ㈢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㈣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㈤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㈥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二、如係請求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2、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 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 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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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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