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高駿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422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