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高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819號 債 權 人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祐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祐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1、兩造於民國112年6月29日簽署專任貸款委任合約書 (下稱系爭合約)後,債務人之姊姊旋於同年7月4 日告知債權人可能無法履約,債權人應具體說明此 期間是否已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書?若是,請 具狀說明究向何一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並提出足資 認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2、債權人係以債務人違反系爭合約第13條第5項之規定,而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50,000元之勞務費,請具狀說明: ㈠若債權人迄未向任一金融機構代申辦貸款,而債務 人已請求終止系爭合約,債權人究竟給付何等「 勞務」而得請求此150,000元? ㈡又系爭合約第13條第5項係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債權人進行(貸款)作業,或無故失聯, 已讀不回兩日以上,導致無法完成貸款流程及目 標…」,為債務人應給付150,000元勞務費之要件,債權人應具狀說明:本件與該條項之約定,究 如何該當?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 證明文件。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