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8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祐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祐瑋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主張伊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與債務人簽立專任貸款委任顧問合約書(下稱系爭委任契約書),惟債務人於同年7月4日即透過第三人表示無法履行系爭合約,並即片面終止合約,此已違反系爭合約第1條第1款約定:「甲方不得在合約有效期間片面終止委任合約」,依合約第15條約定,甲方(即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50,000元予乙方(即債權人)作為勞務費等情,固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為證。惟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49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於同年6月29日簽立系爭合約後,迄同年7月4日債務人透過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終止合約為止,債權人並未向任何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書,足見債務人固然終止系爭合約,惟「債務人並未於不利於債權人之時期為之」,且債權人並未主張、亦未釋明,債務人終止合約究造成其何等損害及金額。再者,系爭合約書第15條固規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債權人進行作業,亦或者無故失聯、已讀不回2日以上,導致無法完成貸款流程及其目標,債務人應支付150,000元予債權人作為勞務費,惟查,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至多僅能證明債權人於同年7月4日透過第三人表達終止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無從推認債務人有無故失聯繫2日以上之情形,況債權人既自始自終均尚未任何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書,自無「不配合債權人進行作業」,更無「無故失聯2日以上」,致無法完成貸款流程及其目標之情形。綜上所述,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不足以釋明本件債務人行為與系爭合約第13條之規定相符,債權人就本件支付命令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