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8892號
- 債 權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瑪莉
- 非訟代理人
- 紀博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晴朗達有限公司、林碩彥、待查(即楊高彥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高彥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楊高彥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被繼承人楊高彥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楊高彥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改列被繼承人楊高彥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六、更正為正確之聲明,並具狀敘明被繼承人楊高彥之全體繼承人應連帶保證之借款範圍及金額。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