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9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翰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蔡嘉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139號 債 權 人 翰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4,883元如何計算而來? 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前項應收款明細表或發票所示之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影本。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