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9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深奧幽玄有限公司、游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143號 債 權 人 深奧幽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完整「海洋系統訂製合約」影本。三、請提出經兩造簽章約定應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29日完成施作前項海洋系統工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停止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債權人已交付系爭合約之定金新台幣85,5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公司簽收上開定金之收據或類此之證明文件)。 六、請敘明請求泓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弘仁,就本件債務應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其依據、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系爭工程未於112年4月29日依約施作完成,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