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9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皮家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9144號 債 權 人 秉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皮家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加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加豐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本。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重新提出「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與發票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影本。 七、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是否為系爭工程之驗收完成款即尾款?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並提出系爭工程完整雜項執照或建照執照、使用執照影本。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 八、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九、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